护义务,并不能控制或决定李儒究竟以何种方式偿还债务。” “退一万步说,对方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赵光当时知道李儒贩毒,并对此未加阻止’的证据,”郭政声如洪钟,“因此对于李儒的贩毒行为,我方当事人赵光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综上,我方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原告所说的法律认识错误问题,其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不应当判赵光贩卖毒品罪,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请求。” 偌大而空旷的法庭,所有人的神情都紧张而肃穆,只能听见纸张翻起的“哗哗”碎响。 法官自卷宗材料中抬头,目光从镜片上缘投过来,“原告二审有提交新的证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