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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经山东费县的一个不经名的小村子时,对该村进行淫掠烧杀,村中男女老幼无一幸免。 次日,有逃出生天的村民向官府报案。 知县惧于边军实力,又怕延误军机惹得朝廷怪罪,便判报案村民污告之罪,判处斩首死罪。后经堂上的边军领队求情,改判打板子,以污蔑边军杀死村民之数量刑。 注②:本书缺票,只能认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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