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
大明时,都察院只有在京城才设立,地方上根本没有,并没有起到真正监督地方官吏的作用。
尽管都察院的监察御史有一百多人,每个省都有设置一定的名额,但这些监察御史一般都长居于京城,只是有事时,才会下去巡按。
但是古代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监察御史去到地方后了解的情况,远远不能反映当时实际情况。
倘若都察院作为最高的监察机构,若不能有效地监督官吏,将会对整个朝廷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谭无名决定加强都察院的职能,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地方监察机构,不仅在京城设立,也将在省、府、州设立监察机构,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
至于县一级暂时不考虑,毕竟此时一个县的官员人数太少,寥寥数人。与几百年之后的情形,每个地方都有大量的官员完全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