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的!”
这番反驳的论述刚刚说完,那年轻的男律师就猛地反驳道,“裁判长。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所要求的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便比对报告中未对上述两种校勘记进行区分,但其所比对的对象是所有校勘记。其已能客观反映两部点校著作校勘记的雷同情况。被告认为比对结果不客观的,应当提出具体的证据来加以反驳。”
“换句说。”北原声音冷道,“被告代理人应当举出具体证据,证明雷同的校勘记是来自于古人校勘!否则仅如此泛泛而谈,不能视为已就反驳的事实,完成了举证!”
法庭之上,这位年轻男律师与东洋的法学名教授,再度展开了关于举证责任的激烈辩论。诺大个审判庭,仿佛变成硝烟滚滚的战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