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的地方加入了现代的标点,事实上并没有改变原作品的表达,也没有产生新的表达。因此,下川的点校稿绝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演绎作品。”
“其中,最显然,也是直接的论证就是——假如今天,有一位古代的汉人来到法庭之上。他具备阅读古籍,进行句读的能力。那么在这位古代的汉人眼中,添加了标点的遣唐记,与没有添加标点的遣唐记,并无实质差别。两者在内容都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性,恰恰证明了原告下川的点校活动不具备任何独创性!”
“综上,原告代理人援引著作权法规定,主张下川点校稿构成演绎作品,实际上于法无据!应当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