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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一零章 《建业和约》(2 / 2)

对公司的商业利益可能会带来不可测的风险。”吉门尼斯问道。他不知道那天汉洲的国王和总督大人之间倒底说了什么,以至于他做出这般巨大的让步。

“不,我做出这种决定,就是基于公司最大的利益。”德林总督说道:“关于让渡东印度群岛利益的原因,我会专门写一封信,给阿姆斯特丹的委员会详细报告。”

吉门尼斯闻言,便不再多问,总督大人一定和那位国王达成了一个不为人知的口头约定,很可能对整个东印度公司未来发展有决定意义。

在双方最高领导基本确立了和谈原则和框架后,只经过数天时间里,汉荷双方代表很快就草拟了一份和约:

一、齐国与东印度公司之间将于1650年1月1起,双方结束一切军事行动,不得再行攻击对方船只和据点。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无条件释放战争期间俘获的所有人员。

二、东印度公司尊重齐国据有整个汉洲大陆及其附属岛屿的权益,承认齐国据有帝汶岛的合法权益。经东印度公司允许,齐国可在东印度群岛地区建立必要之商站据点,亦可驻扎武装人员,保卫本国属民安全之必要;

三、齐国尊重东印度公司在整个东印度群岛的特殊利益,承诺不改变香料群岛的控制现状,并于1650年1月31日前,撤出米德尔堡(今印尼塞兰岛西南岸凯拉图市)、古德堡(印尼特尔纳特岛德尔纳特市)、科恩堡(今印尼蒂多雷岛)、奥兰堡(今印尼奥比岛来韦市)等战争期间占据之东印度公司属地据点,并移交于对方;

四、双方各自开放其所属据点和势力范围内市场与对方,并承诺对彼此过往船只(需经停港口允许)提供必要的补给和停靠休整。

五、缔约方承诺停止资助一切彼此境内和控制地之反抗地方势力和暴乱势力。

六、双方就贸易通商一切事务,应纳进口、出口货税、饷费,均宜缔约方协商议定并提前公布,勿需额外征收;

七、双方对各自领地内的对方属民均有保证财产和人身的安全的义务,若触犯对方法律,必须在对方代表处官员见证下,以公正法律进行审判。

八、缔约双方均有权利在对方领地和所属势力范围内建立商号、货栈,以及其他各类商用设施,双方不得刻意阻拦,并有义务确保对方的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九、缔约方与第三方处于交战状态时,另一缔约方必须严守中立。同时,缔约方不得针对彼此再行与第三方定立联盟性质的协议。

十、此协议有效期为十年,到期后,双方无有异议,自动续期十年。

《建业和约》签订后,德林总督携众返回巴达维亚,先将该和约提交印度事务委员会审议,同时,写了一封长信,附《和约》副本一并由返回欧洲的贸易船队带回荷兰本土,交付公司董事会(十七人委员会)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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